父母管教與子女私隱 --------認識《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最新修訂的影響
撰文: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
青少年瀕臨誤入歧途或犯罪邊緣,將事件通知其父母或執法機構,是否有侵犯當事人的個人資料私隱?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條例」)為加強保障市民的個人資料私隱而引入的多項修訂,已於2012年10月1日生效,當中一些新規定是為協助家長及執法部門更有效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而加入的新規定,值得家長注意。
代表子女作出訂明同意
舉例說,社工察覺一名青少年有吸毒的習慣,社工需要徵得該未成年人的同意,才可將其個人資料轉移到戒毒機構進行輔導及戒毒工作。修例後,若社工徵得青少年的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以及父母或監護人相信資料轉移明顯符合該名青少年的利益,便可將該青少年的個人資料交給戒毒機構。
直接披露資料 助監護年青人
修訂條例又賦予香港警務處或香港海關更大的靈活性以處理未成年人的個人資料。如資料的轉移或披露符合以下條件,上述執法部門便可以向父母或監護人轉移或披露有關未成年人士的個人資料: (1) 乎合該未成年人的利益; (2) 有助其父母或監護人加以妥善照顧及監護該未成年人,以及(3) 不披露有關資料便相當可能會妨礙其父母/監護人對該名青少年作出適當的照顧和監護或可能有損其利益。[5]
舉例說,警方在娛樂場所的巡查行動中發現一名13歲的女童,周邊散落毒品。雖然該女童身上並未發現毒品,但其周邊環境顯示她很有可能受毒品引誘。修訂條例便容許警方無需得到女童的訂明同意,便可直接通知女童的父母或監護人,有關安排旨在讓父母或監護人及早發現青少年潛在的問題,繼而作出適當的介入和輔導,防止問題惡化; 而不披露有關個人資料便相當可能會損害父母/監護人對該女童行使妥善的照顧和監護或相當可能會損害其利益。
註: 文中的例子純屬虛構,旨在說明修訂條文的應用。在實際處境中有關資料使用者是否中遵從條例規定,需視乎個別個案的情況而定。本文內容不能代替條文或相關法律意見.
|
想加深認識修訂條例的新增訂條文,可瀏覽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的網頁:
《2012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簡介短片
www.pcpd.org.hk > 公署出版的刊物及錄影帶 > 其他
《2012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主要條文概覽的資料單張
www.pcpd.org.hk > 公署出版的刊物及錄影帶 > 單張及表格 (#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