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管教与子女私隐 --------认识《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最新修订的影响

 

父母管教与子女私隐 --------认识《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最新修订的影响


 
撰文: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
 
青少年濒临误入歧途或犯罪边缘,将事件通知其父母或执法机构,是否有侵犯当事人的个人资料私隐?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下称「条例」)为加强保障市民的个人资料私隐而引入的多项修订,已于2012年10月1日生效,当中一些新规定是为协助家长及执法部门更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而加入的新规定,值得家长注意。
 
代表子女作出订明同意
一般而言,条例要求数据使用收集个人资料时须符合一定的条件[1],而且使用(包括披露或转移)个人资料的目的须与当初收集时的目的一致或直接有关,如要改变用途,必须先征得当事人本人明确和自愿的同意[2]
 
在维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大前提下,政府对条例作出了修订,令未成年人可由父母或监护人代表同意数据用户更改使用数据的目的[3],条件是他们认为这样做是符合青少年的利益[4]
 
举例说,社工察觉一名青少年有吸毒的习惯,社工需要征得该未成年人的同意,才可将其个人资料转移到戒毒机构进行辅导及戒毒工作。修例后,若社工征得青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以及父母或监护人相信数据转移明显符合该名青少年的利益,便可将该青少年的个人资料交给戒毒机构。
 
直接披露数据 助监护年青人
修订条例又赋予香港警务处或香港海关更大的灵活性以处理未成年人的个人资料。如数据的转移或披露符合以下条件,上述执法部门便可以向父母或监护人转移或披露有关未成年人士的个人资料: (1) 乎合该未成年人的利益;  (2) 有助其父母或监护人加以妥善照顾及监护该未成年人,以及(3) 不披露有关数据便相当可能会妨碍其父母/监护人对该名青少年作出适当的照顾和监护或可能有损其利益。[5]
 
举例说,警方在娱乐场所的巡查行动中发现一名13岁的女童,周边散落毒品。虽然该女童身上并未发现毒品,但其周边环境显示她很有可能受毒品引诱。修订条例便容许警方无需得到女童的订明同意,便可直接通知女童的父母或监护人,有关安排旨在让父母或监护人及早发现青少年潜在的问题,继而作出适当的介入和辅导,防止问题恶化; 而不披露有关个人资料便相当可能会损害父母/监护人对该女童行使妥善的照顾和监护或相当可能会损害其利益。
 
注: 文中的例子纯属虚构,旨在说明修订条文的应用。在实际处境中有关数据用户是否中遵从条例规定,需视乎个别个案的情况而定。本文内容不能代替条文或相关法律意见.
 
 
 
想加深认识修订条例的新增订条文,可浏览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的网页:
 
《2012年个人资料(私隐)(修订)条例》简介短片
www.pcpd.org.hk > 公署出版的刊物及录像带 > 其他
 
《2012年个人资料(私隐)(修订)条例》主要条文概览的资料单张
www.pcpd.org.hk > 公署出版的刊物及录像带 > 单张及表格 (#21)
  
 
 
[1] 条例附表1的保障资料原则1
[2] 条例附表1的保障资料原则3
[3] 条例修订容许有关人士代表成年人﹑无能力处理本身事务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士就更改个人资料的使用作出订明同意。有关人士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肩负父母责任的人士,由法庭委任以处理未成年人士的事务的人,以及根据《精神健康条例》委任的监护人。
[4] 详见条例附表一内的保障资料原则3(2)内容
[5]   详见条例第59A条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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